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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2007-9-10 17:43:03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支持我市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的意见》(鲁政发[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科学发展,大力培育银行业

    (一)充分认识发展银行业的重要性。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体,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银行业培育成我市的重要产业,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发展银行业,有利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改善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当前,我市企业70%以上的发展资金靠银行贷款,银行仍是我市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实现我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做强做大银行业。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牢固树立银行是最大“投资商”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支持银行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有效推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市银行业在克服诸多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已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出存贷款规模大幅度增加,资产质量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税收贡献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的发展态势。各级政府要把握机遇,因势利导,强力推进,把银行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支持。要研究制定积极的扶持政策,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环节,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使银行业进入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二、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积极引导信贷投放

    (三)规范评估抵押登记行为。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大力整顿中介服务市场,依法规范房地产评估登记行为,营造有利于银行和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一是规范抵押评估行为。抵押登记部门不得硬性要求抵押双方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共同要求的,可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抵押登记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按规程出具的评估结果,登记部门应予以认可。二是延长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评估结果有效期限一般不得低于1年。三是降低抵押评估收费标准。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尽量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在最高限额内对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登记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登记和重复收费。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首次实收费用的50%收取。四是简化抵押登记手续。以城市房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只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只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以企业的在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只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和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适应银行信贷业务要求,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担保体系。一是做大做强现有担保公司。按照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条件的要求,尽快提高我市现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通过整合重组、会员企业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财政适当投入等方式,使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二是扩大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担保商会规模。总结推广薛城区、市中区担保商会、协会发展经验,鼓励企业自愿参加,成立企业信用担保联盟,扩大联保互保范围,并建立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协作关系,进一步拓展担保贷款覆盖面。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引导作用。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枣庄高新区及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银行三方信用合作关系。管委会根据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积极促进银行与企业开展信贷融资合作,有效化解银行“难贷款”与企业“贷款难”制约。

    (五)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优惠政策。(1)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对每年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或企业互保金达1000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2)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额在注册资本金6倍以上的担保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3)发改、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申请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的税收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4)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物价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5)银行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分担比例一般定为2:8。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六)设立银行发展贡献奖。市政府设立银行发展贡献奖,综合考虑银行当年新增贷款增量、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金融安全、金融创新、开展中间业务、金融服务及存贷比等因素,表彰奖励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设立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从2008年开始,各区(市)政府都要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基金以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照比上一年净增贷款额的0.5%进行补偿。所有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大幅度放宽小企业贷款条件,包括放宽贷款种类、放宽抵押品范围、放宽担保条件,扩大授信小企业范围。

    (八)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有银行居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搞好国有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意义重大。一是抓住国家加快金融改革的机遇,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信贷业务。认真做好邮政储蓄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二是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银行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不良资产处置环节的资产登记、过户等费用,由现行按金额收费改为按件收费,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大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迅速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九)把发展枣庄市商业银行放在突出位置。一是充分尊重枣庄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其依法合规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先进的经营理念。通过增资扩股,优化股本结构,使政府投资逐步退出,提高枣庄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导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到枣庄市商业银行开户,迅速壮大资金实力。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全面梳理对枣庄市商业银行税费收取标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枣庄市商业银行要定位于“中小企业的伙伴银行”、“枣庄市民自己的银行”,重点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五是引进精通金融的专业人才。实施“人才兴行”战略,全面提升枣庄市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十)发展壮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是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达到标准、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申请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争取2至3年内有1至2家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获准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二是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广泛吸收优秀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具有发展前景、能够长期持股的战略投资者入股。三是明确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要在支持三农的同时,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的发展。四是积极促进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充分利用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大力促进我市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五是加大扶持力度。用足用好改革政策,增加利润留存,加快呆账核销和消化历史包袱,提高农村信用社抗御风险能力。

    六、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银行业发展环境

    (十一)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各项存贷款增量增幅、存贷比增幅、不良贷款率、金融案件执结率、逃废金融债务情况及地方政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贷款重组、制止企业逃废债和金融案件执结等方面,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优先办理。严禁各级各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

    (十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破产手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对涉及到银行的债权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主动帮助银行提供企业改制、破产手续和相关资料。对企业改制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提供;对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不完备的,由案件审理法院负责提供;对各金融机构在呆坏账核销过程中遇到的手续不完备问题,由贷款主体行提出申请,个人贷款由村(居)委会出具无还款能力证明后,乡镇(街办)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区(市)直部门、乡镇经委和村委会贷款,分别由区(市)政府和乡镇(街办)政府出具无偿还能力、机构已改革撤销的证明;企业贷款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无偿还能力证明。

    (十三)全面推动诚信枣庄建设。一是各级政府要率先垂范,以政府诚信带动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各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加强诚信建设。二是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诚信枣庄活动。重点抓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与发布制度。三是积极推动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四是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乡镇(街办)政府对本乡镇(街办)信用工程建设负总责。

    (十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金融机构与司法、工商等部门要联手制裁逃废债企业,坚决遏制发生新的逃废债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维护金融机构权益,提高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偿付率。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联络协作机制,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抓好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财政风险防范意识,防止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

    七、加强组织领导,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以更加开放的理念、更加灵活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银行业发展。领导干部要主动学习金融、研究金融、关心金融和支持金融,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金融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调动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十六)市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区域性金融发展研究,定期发布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和协调我市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二是搭建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平台。将分散在发改、经贸、财政、统计、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的企业信息,整合共享,着力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使用不规范、评定标准不统一问题。三是搭建中小企业推介平台。定期组织市发改委、民经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召开中小企业评介会,提供成长型企业、品牌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规模型优势企业名录,按有关指标排序前100名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四是建立重点项目推介平台。积极参与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组织举办银企推介会,督促检查银企洽谈对接项目的资金落实。五是协调市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六是定期组织召开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会,促进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效衔接。七是及时协调处理银政、银地、银企关系。八是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在我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异地银行提供服务,综合协调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我市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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