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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8-21 14:0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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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的政策解读。

  《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实体性政府规章。《办法》对切实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台儿庄古城历史和文化资源,保障台儿庄古城规范安全运营,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对《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立法保护台儿庄古城,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规范台儿庄古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运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一是发现《条例》的部分规定较为宏观,有必要制定配套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于贯彻施行。二是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制度规定加以有效解决;实践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固定下来。三是随着台儿庄古城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年接待游客突破600万人次,台儿庄古城业态规模逐步扩大,台儿庄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已陆续进入维护保养期,台儿庄古城保护难度不断加大,亟需明确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同时,经营业户重利用轻保护、重经营轻文化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对文化空间的打造和文化设施品质的提升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加强。制定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台儿庄古城健康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办法》作为市政府规章项目,明确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起草。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台儿庄古城管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认真开展《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2017年4月—7月,在梳理汇总台儿庄古城保护建设管理资料和借鉴外地古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框架草案,形成《办法(草案)》(初稿),报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2017年8月—9月,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形成《办法(草案)》(成稿)。2017年10月,广泛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台儿庄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从可操作性、体例结构及术语表达的准确严谨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27日,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办法(草案)》,明确了《办法(草案)》起草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体的修改要求。2017年11月,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文广新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水利和渔业局等11个市直部门和台儿庄区政府以及区政府法制办、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服委、畜牧水产局等11个区直部门和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公司的意见建议,对合理意见建议充分采纳,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2017年,市政府法制办于11月1日、12月4日、12月18日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和专家以及市政府三位法律顾问亲临座谈会,给予了有力指导。2017年11月20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区直单位和企业共计24条意见和建议,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又进行了充分吸收。2017年12月27日,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将研究通过的《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2018年1月22日,市政府法制办赴台儿庄区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2018年2月17日和3月13日,市政府法制办又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研究修改《办法(草案)》条文的具体内容。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认真校对、完善后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18年4月10日,李峰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会议通过《办法》,同意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2018年4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办法》的全文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依据《文物保护法》、《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古城保护管理内容,借鉴《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外地古城立法经验,结合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实际需要,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重点围绕《条例》操作性不强、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固化、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待加强等问题,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其更易于贯彻施行,以便更好地保护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台儿庄古城健康持续发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三条,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强调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的职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二)理顺台儿庄古城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明确市、区有关部门与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职责权限的界定,对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支持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三)台儿庄古城内需要经过古城管委会同意的有关管理事项办理要求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维修、改造,店铺装修和竣工验收,接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等设施,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等的规范性要求。 (四)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管理。明确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由台儿庄古城投资机构使用,接受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五)关于台儿庄古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规定。明确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的研究、整理和台儿庄古城文化建设、文化展示、文化空间、文化设施、文化品牌的打造上的有关职责。 (六)关于台儿庄古城历史档案、建筑档案、基础设施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明确古城管委会和台儿庄区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关于台儿庄古城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明确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台儿庄古城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八)关于法律责任。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执行。二是未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提交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店铺装修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初审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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