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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0-08-21 14:1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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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公布《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供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供热工作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入网集中供热面积4776.26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73%,供热主支管网长度565.59公里,换热站771个、热力分配站129座。但是,随着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陆续出现管理体制不顺、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在长期供热管理过程中,对规范供热管理有迫切的要求和愿望,出台本市供热管理办法已具备了充分的条件。

  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换热站回收管理、小区申请用热、供热测温和退费、供热计量收费上限标准、低收入家庭采暖费补贴等内容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滨州、临沂、济宁、日照等地市均出台了供热法规或者规章。这些城市的供热立法,为我市出台供热管理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条例》要求,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适应我市供热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我市供热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条例》等省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市高度重视供热管理工作。2017年,将《枣庄市供热条例》列为抓紧调研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市住建局先后组织到市热力总公司、十电、滕州热力、鸿阳热力等企业进行了调研,当面征求了供热企业意见、建议;赴徐州、济宁、潍坊、等地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完成对市直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对供热条例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起草了供热条例初稿。2018年,因未列入地方性法规出台计划,后报市政府同意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市住建局在前期调研起草基础上,继续征集意见建议,到滨州、东营等进行考察学习,并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19年《办法》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再次征集了市直部门、供热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做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8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2019年8月26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后,于2019年10月23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7章59条,章节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规范化服务、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农村供热。明确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工作,以区(市)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供热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农村供热能源,分类确定农村供热工艺布局,加强农村供热能源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和供热水平。

  (二)关于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明确了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30%,居民用户按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10%。

  (三)供热设施保修期限问题。明确供热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户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整个小区未实施正常供热的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工程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供热起止时间。明确中心城区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4日,滕州、山亭、台儿庄自行确定。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关于供热温度不达标,测温、退费。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外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按面积收费的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同时,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退费标准。

  (六)关于供热收费。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热费缴纳为一个完整供热季。热用户逾期未缴费的,供热企业可在不损害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其暂缓供热。

  (七)关于供热设施管理、移交。办法明确了住宅小区换热站管理责任,社会管理换热站回收程序、改造资金来源。同时,办法强调,社会管理换热站移交前,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仍由原产权单位(人)负责,不得擅自终止、降低供热服务质量。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10月23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22日


初审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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