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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诺假一赔五 不实宣传同属造假

2020-08-27 16:17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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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为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感,很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会作出“假一赔五”“假一赔十”甚至“假一赔百”的承诺。但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对“假一赔X”的条款产生争议,老张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老张在小李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个水槽,之所以选择这款水槽是因为看中了它深度深、容量大,小李在商品页面特别标注了“220mm加深槽身”“再一次刷新深度”等广告语,而且还标注了“假一赔五”。

  收货后,老张对水槽进行了测量,发现深度竟然不足210mm。老张认为,水槽深度没有达到小李承诺的220mm,小李应当履行“假一赔五”的承诺。小李则认为,自己销售的水槽不是冒牌假货,水槽是不锈钢产品,存在的10mm误差是正常现象,并不应该对老张给予5倍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老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假一赔五”的承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老张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水槽的销售页面中,醒目标明了“220mm加深槽身”,而且是作为其重要卖点做了说明,相当于作出了涉案水槽槽深220mm的承诺。同时,小李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注“假一赔五”的承诺,是条件成立后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小李承诺“假一赔五”中的“假”,不应仅解释为假货或冒牌产品,而是应当包括宣传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实际产品不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实现的行为。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老张要求小李5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令小李向老张5倍赔偿。

  法官庭后指出,经营者在店铺中标注“假一赔X”是一种单方承诺行为,买卖合同成立后,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假”商品时,经营者应当履行对消费者进行X倍赔偿的合同义务。

  “假一赔X”中的“假”一般来说会被解释为“假货”,但法律并未对“假货”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如何界定“假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常见的“假货”类型是假冒商品,是指非正品厂家销售的冒充正品厂家销售的同样或类似商品。此外,即使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但其对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或者目的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进行了夸大或不实宣传,或者明确作出了承诺,除有相反约定外,亦属于“假一赔X”中的“假”的情形。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专柜、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初审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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