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办法出台

2019-08-16 08:5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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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枣庄8月16日讯 近日,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案件管辖范围一般界定、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及对于管辖范围有异议案件的受理进行了明确。《办法》于7月1日开始施行。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办法(全文)

  为理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关系,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同时,有利于仲裁委对争议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各级仲裁委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管辖基本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按照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以其他形式管辖为补充的原则确定。

  二、案件管辖范围一般界定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或人事争议:

  1、中央省属驻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属(含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属(含高新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5、市属(含高新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6、驻枣部队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7、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市)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或人事争议:

  1、本区(市)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2、本区(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本区(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本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其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其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范围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同一劳动争议中有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情形。同一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任一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申请仲裁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情形。

  1、劳动者与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3、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对于管辖范围有异议案件的受理

  (一)基本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时要切实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让群众少跑腿。对管辖范围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先行受理,再按程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后再进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管辖:

  1、受移送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2、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一致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涉及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需回避的;

  4、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本级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