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对肉鸭养殖污染开展专项整治
鲁网3月30日讯 3月29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峄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我区肉鸭养殖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峄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峄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禁养区内和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肉鸭养殖场(户),以及禁养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外存在养殖粪污处理设施不全或养殖粪污排放未达标的肉鸭养殖场(户),肉鸭全部出栏后应当全部停养或转产。
二、所有在禁养区和基本农田范围以内的肉鸭养殖场(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拆除养殖设施;在禁养区和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肉鸭养殖场(户),养殖粪污排放未达标的肉鸭养殖场(户),应当进行原位发酵床等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改造或标准化立体笼养设施改造。
三、禁养区和基本农田范围以外完成升级改造的肉鸭养殖场(户),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待审核验收后方可投产养殖,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积极主动拆除个人违建、环保不达标的养殖设施的肉鸭养殖场(户),以及采用环保模式养殖、手续完备的肉鸭养殖场(户),将采取先拆先得的原则优先安排适养区养殖用地。
五、对于禁养区、基本农田范围内违法建场和污染环境的肉鸭养殖场(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集中整治。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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