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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辅导意外受伤,司法调解终获赔偿

2019-01-15 23: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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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枣庄1月15日讯 近日,阴平镇某村马女士的十三岁儿子孙某在驻地辅导班学习期间,和同学一块玩耍时,对方同学因不慎推动门窗,导到玻璃脱落,将其脚部肌健受损。事情发生后,马女士的儿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由于脚部受伤,孙某行走不便,要靠马女士每天用自行车带到离家十余里的中学上学。致使马女士,没法正常上班。事情发生后,马女士就儿子受伤原因、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与辅导班负责人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报着试试看心理,来到阴平司法所,寻求帮助。 

  阴平司法所值班工作人员向马女士详细了解了事情始末,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登记,并及时组织干警,与辅导班负责人以及对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通知按时来所接受调解。 

  调解当天,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但争议很大,调解一开始陷入僵局。辅导班负责人认为:事情发生,与辅导班无关,导致学生受伤,是对方一块玩的同学不慎推门造成的,应由该学生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辅导班已承担受伤学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对方学生家长则认为:事情发生在学习机构范围内,应由辅导班承担全责。孩子在一块玩,没有错,因推门致使玻璃脱落,损伤孙某是事实,但孩子不是故意的,让其承担全责没有道理。两方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矛盾进一步激化。 

  这时,调解工作遇到困难,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气馁,坚持有一念希望,绝不放弃的原则。将调解地点分开,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向辅导班负责人释明孙某系为未成年人,辅导班在提供辅导期间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孙某与其同学课间玩闹意外受伤,辅导班存在管理疏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做为该学生在课间与其孙某一块追逐玩耍,因本人意外不慎推门导致孙某身受其伤,也应承担部分的责任;而孙某是在与同学玩闹时,擅自脱离教室,视老师安全教育而不顾,造成受伤结果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孩子做为未成年人课间一块玩耍本身无错,但是有一点,孩子的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根据《责任侵权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做为孩子家长,有赔偿责任……”听到讲解后,马女士逐渐意识到,造成自家孩子受伤结果,本身也有过错,同意降低赔偿数额,要求5000元。对方学生家长以及辅导班负责人,也逐渐明白自己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对方马女士无理要求。均认为拒不承担责任,有些欠妥。在合理范围内,同意赔偿。针对时机,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交流谈心,马女士看到调解人员苦口婆心、耐心全力为自已挽回损失的意举,心被感动了,最后降至4000元。对马女士的想法和实际损失的现状,司法工作人员趁机再次向对方学生家长和辅导班负责人做以详细分析,权衡利弊之后,一致同意,每人愿出2000元。最后,在阴平司法所调解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案款当场付清。一起课外辅导班意外学生伤害引发的民事纠纷,在阴平司法所主持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邵珠鹏)

责任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