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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龙阳司法所妥善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9-10-14 08: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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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14日讯“感谢司法所的领导们,谢谢你们帮俺解决了这救命钱!”滕州市龙阳镇村村民张老汉激动地说。 

  中秋节,家住龙阳镇某村的青年张某(张老汉之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口时,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当场身受重伤,被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和数天的重症监护,张某依然昏迷不醒。期间高某共支付医药费三万元,双方对于赔偿款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考虑到自己已经掏尽家底并借遍亲友,儿子尚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张老汉已经无力承担无奈来到龙阳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要赔偿款。 

  接到杨老汉的调解申请,龙阳司法所立即组织干警开展调查。经过走访,确定张老汉所说属实,高某亦对事实予以承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的治疗费用,司法所干警通过对高某法说理高某最终同意赔偿张某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34万元。 

  双方在龙阳司法所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现场完成转账,张老汉难掩感激之情,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至此,一起因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通讯员 姜亚苹) 

责任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