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龙阳司法所妥善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鲁网10月14日讯“感谢司法所的领导们,谢谢你们帮俺解决了这救命钱!”滕州市龙阳镇某村村民张老汉激动地说。
中秋节前,家住龙阳镇某村的青年张某(张老汉之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口时,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当场身受重伤,被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和数天的重症监护,张某依然昏迷不醒。期间高某共支付医药费三万元,双方对于赔偿款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考虑到自己已经掏尽家底并借遍亲友,儿子尚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张老汉已经无力承担,无奈来到龙阳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要赔偿款。
接到杨老汉的调解申请,龙阳司法所立即组织干警开展调查。经过走访,确定张老汉所说属实,高某亦对事实予以承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的治疗费用,司法所干警通过对高某释法说理,高某最终同意赔偿张某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34万元。
双方在龙阳司法所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现场完成转账,张老汉难掩感激之情,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至此,一起因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通讯员 姜亚苹)
责任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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