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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坞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

2019-10-17 16: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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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17日讯  近日,大坞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2019年10月12日,大坞镇村民杨某来大坞司法所请求帮助。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9年9月20日,杨某雇佣王某打玉米,打完后,机子停下,杨某之妻孙某,用手去掏机子里遗留的玉米,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上了机子的电闸,致使孙某的右臂受伤。

    经了解得知,王某已付医药费8000多元,剩下的医药费15175.6元是杨某付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杨某的情绪特别激动。调解员为防止矛盾恶化,先稳定杨某的情绪,及时认定案件的性质,分析研究调解方案。 此纠纷看似雇佣合同关系,其实则是意外事件。调解员为防止事态扩大,决定先从事故责任入手,从主客观入手,做双方的工作。孙某受伤的直接责任是王某造成的,但王某不存在主观故意而是意外,这点杨某、孙某都认同;抓住这个切入点做工作,得到了杨某孙某的理解;其次,王某也主动把其送到滕州市人民医院并交付了8000元治疗费,这点得到了杨某的认同,不存在民法主观上的故意。 现在矛盾争执的焦点就是现已发生的医药费用15175.6元。受伤程度做了伤残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吴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调解员对这些费用做了估算。摸清双方的可接受的赔偿额度范围,努力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通过与双方的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都做出让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再支付给孙某各项费用12000元,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监督下即时履行。 事后,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对此次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通讯员 谢惠敏)

责任编辑:杜伟